申请离职还没走就发现怀孕了,还能反悔吗?
看到这个标题,就注定是一个掀起法理和情理双重风浪的判决。“如果不是怀孕了,你还愿意留在公司吗?”有网友一针见血直问当事人内心。“一个萝卜一个坑,辞职将近一个月,公司肯定已安排其他人取替工作岗位,肯定不可能撤回。”有网友将单位的想法剖析。“离职前最好检查下身体。”有网友明智地指出了破解之道。
小赵是某公司渠道客户经理。2016年9月9日,小赵向其领导发送邮件,内容为:由于个人原因,现特提出在2016年10月31日离职,望批准,寒暄之句在此省略。
同日领回复:批准,寒暄之句再次省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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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22日,即将离职之际,小赵在医院检查出自己已怀有身孕。10月24日,小赵再次向上级领导发送电子邮件,内容为:如实告知自己已怀孕5周,现希望撤回离职申请。
公司的态度是拒绝,业务因你的离职全部进行了重新安排,所以无法接受你撤销辞职的通知。
2016年11月起,停发工资,断缴社保。小赵申请仲裁,要求裁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要求恢复劳动关系,被驳回后又诉至法院。
一审判决:发出离职申请时不知晓已怀孕,不属于重大误解的范畴
一审法院认为,案涉纠纷为劳动争议纠纷,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。一审法院将案件争议焦点分述如下:
1、关于小赵发出的撤销离职申请的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。
双方已经就离职事项达成了合意,且该过程并不存在欺诈、胁迫、乘人之危等情形。小赵在发出离职申请时并不知晓其怀孕,是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真实意思表示,不属于重大误解的范畴,故双方的民事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,双方均应当履行。
其次,小赵发送的离职申请实质上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,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,撤销需要得到对方同意。
2、关于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问题。
离职是小赵主动提出的,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。
二审上诉被驳回,维持原判。(改编自劳动法库)